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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监[2008]651号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机关各处室(中心):
  
  按照中央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市国资委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定位、服务企业,转变职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国资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主线,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重点内容
  
  对涉及国资监管的相关事项和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市国资委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与国有资产结构调整的相关情况、政策。包括国有企业转制、改制、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2、与国有资产出资监管相关的战略管理、预算管理、业绩考核、财务监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3、与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
  
  4、与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5、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管相关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相关的政策规定;
  
  6、其他需要公开的相关政策、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
  
  以上内容需要依法主动公开。其他未明确事项,可由信息产生部门或单位酌情依申请公开。
  
  三、公开方式
  
  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依托社会公开渠道和监督载体,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公开渠道:
  
  1、网上公开,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国资委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2、新闻发言人制度;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向人大、政协通报相关情况;
  
  5、汇编政务公开手册,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文件等汇编印发;
  
  6、工作场所公布相关规定、工作流程;
  
  7、档案馆资料查询;
  
  8、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公开的其他方式。
  
  四、完善程序
  
  按照中央政务公开“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和把政务公开融入业务流程,形成分工负责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杨国雄任组长,市国资委副主任刘燮、市国资委秘书长蒋苏平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办公室牵头负责。
  
  2、完善政务公开的程序:
  
  ①各职能部门定期向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每月一报和重要信息隔日上报的制度,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协调保密委员会进行审定,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②按照“谁制发文件,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在拟定相关文件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级,经委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审核后,根据等级,对主动公开的文件在制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市国资委网站予以公开。
  
  ③对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申请人向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牵头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并答复申请人。
  
  五、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是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也是业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1、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资委政务公开的相关内容和制度,增强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结合部门职责明确政务公开的重点,并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政务公开日常联络工作。
  
  2、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对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和机关先进处室评比内容,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的要限期整改;对不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严肃性;负责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畅通群众信访监督渠道,接受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负责对违规行为的查究,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提出纠正建议,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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