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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根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署, 协议如下: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生效后,中俄之间现行有效的在业已划定的中俄国界地区各领域合作的协定,应同样适用于该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中俄国界地段。 本备忘录自上述补充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表 李肇星 拉夫罗夫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