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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08]171号
【颁布时间】 2008-11-16
【实施时间】 2008-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冬春季节,是动物疫病的高发期,为全面做好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现就今冬明春动物疫病防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好《动物防疫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对本地动物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抓具体,具体抓;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抓,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科技下乡、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农民、面向养殖户的多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尤其要把外调牲畜审批制度、程序宣传到村、到户,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和公众防控意识,提高科学防控水平,形成群防群控的氛围。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高质量、高水平地做好我市今冬明春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扎实开展动物疫病补免工作。各县(区)要在秋季集中免疫的基础上,把握好辖区内补栏畜禽和幼畜孕畜的免疫时间,组织好补免所需疫苗的供应,及时定购、发放强制免疫疫苗,确保补免需要。在免疫技术方面要做到操作规范、程序严格、消毒及时,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建立好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安排组织好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存栏畜禽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进行加强免疫。二是切实抓好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当前重点要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和野鸟活动频繁区、畜禽养殖集中等地区的监测。对市场检出的阳性动物,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还要开展疫情追溯。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和疫情快报制度,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消除隐患。三是切实加强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固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要求,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提高应急效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预案,及时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四是切实加强养殖场(户)防疫管理。要积极指导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做好防疫工作,有效降低规模养殖场(户)畜禽发病率,进一步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完善养殖档案。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要实行封闭管理。五是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实现防疫条件审核到位,饲养环节现场检疫到位、屠宰环节同步检疫到位以及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到位,并全面落实活畜禽市场准入制度。六是要全面落实外调牲畜审批管理制度。对计划从异地引进的动物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调牲畜管理办法》强化审批程序,强化检疫监督措施,强化外调牲畜备案制度,对未经审批异地引进动物的行为要依照《动物防疫法》严肃处理,对已审批通过异地引进动物的行为要有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随同进行全程监管。七是要充分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职能作用。各县(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对进入我市的外调畜禽严格进行查证验物,对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外调牲畜审批证明》的畜禽要坚决杜绝进入我市。八是要密切关注辖区外疫情动态。各县(区)要时刻关注辖区外动物疫情发展动态,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部署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四、加强配合,认真监管
  
  为全面做好我市今年冬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宣传、农牧、商务、卫生、工商等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协调抓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全市动物免疫接种工作,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特别是调入补栏动物)的审核审批和检验检疫,防止疫病的传入。宣传部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法规、方法等。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厂(点)的管理,配合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市场、宾馆、饭店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重点要做好动物免疫、市场准入、公路运输、外调牲畜审批等环节的督导检查,对扰乱动物疫病防控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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