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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9]22号
【颁布时间】 1989-09-01
【实施时间】 198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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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努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有计划地帮助自治县办好和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校(班)。国家每年用于发展教育的各项资金,对自治县应给予照顾。
  
  市属各类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重点中学,在招收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时,报考年龄适当放宽,录取分数可照顾一至二个分数段(对个别需要特殊照顾的民族,由市教育部门拟定具体办法)。要有计划地对自治县以及民族贫困地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其他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也应优先照顾自治县。
  
  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自治县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各类职业学校和短期培训班。普通中学应开设与当地民族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劳动技术课。对各种原因不能升学的少数民族中学毕业生,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属大专院校、各级党校、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校应根据自治县的需要和全市的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如开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短期培训班等,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争取创办一所市级民族中学,每个自治县原则上应办一所民族中学。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帮助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市县教师进修院校,有计划地培训民族教师,提高民族师资水平。市属有关院校(包括师专、昆大、昆师、幼师等应创造条件,逐年扩大对我市少数民族师范学生的招生比例或举办专业培训班,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培训民族师资。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鼓励措施,组织骨干教师到山区指导教学,对民族贫困地区按规定送市培训的少数民族教师,可减免培训费。
  
  教育主管部门对自治县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指标应给予照顾,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可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二十六条 市级教育部门要帮助自治县培训通晓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队伍。要在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搞好双语文教学,无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在通行少数民族语文的地区及相关的工作部门,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可以作为招生、招工、招干、评定职称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化部门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事业。培养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优秀的文化遗产;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和古籍;广泛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配合自治县有关部门办好文化馆、站、室,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市级文物部门要帮助自治县保护好境内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
  
  市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逐步增加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设施,发展有民族特点的广播、电视等事业。
  
  市级体育部门应帮助自治县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优秀运动员。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卫生部门要帮助自治县发展少数民族的医药、卫生事业,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市和自治县政府每年要拨给一定的专项经费,切实解决缺医少药的问题,重视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和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水平。
  
  市级有关部门要帮自治县充实完善医药机构,积极培养医药卫生人才,分配进修名额时给予照顾。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少数民族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自治县的医院或卫生院的包干经费应高于一般地区。
  
  第二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帮助自治县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条 市级国家机关要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教育,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自治法的自觉性。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三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并切实组织实施。
  
  市级国家机关要经常检查自治法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侵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切实纠正,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族事委会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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