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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颁布时间】 2007-09-29
【实施时间】 2007-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07)

[接上页]

  十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条文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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