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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
【颁布时间】 2007-03-21
【实施时间】 2007-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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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做好财务决算审计情况的审核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按时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决算审计情况进行重点审核:一是重点审核子企业是否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调整财务决算,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未调整的理由是否合理;二是对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要进行重点审核,对有关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对有关差错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纠正和整改;三是重点审核审计机构是否按照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报告格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按照要求对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说明等。
  
  七、做好财务决算的报送工作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 1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各项财务决算和审计相关文件资料,同时还应将企业利润分配情况文函、在当年损益中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备案报告、工效挂钩清算报告、业绩考核清算报告等专项材料随财务决算一并报送,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国资委将根据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进度,采取“分批组织,逐户验审”的方式,于4月下旬和5月上旬对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进行逐户验收和集中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在财务决算验收审核期间,国资委还将依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安排部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述职(具体企业名单另行通知)。在财务决算集中验审和分户复核中发现存在编制质量和影响经营成果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的调整、说明或重新上报工作,未及时进行调整和重报的,国资委将不予确认企业年度经营成果等财务数据和指标。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落实,积极探索有效的审核方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会计核算,促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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