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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3-21
【实施时间】 2007-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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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建立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
  
  17、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案件督办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
  
  18、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及时纠正。
  
  19、完善计划生育维权工作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建议、举报和复议申请。信访渠道畅通,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
  
  20、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维护群众对计划生育的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五)深化教育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21、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定期检查和考试考核制度,将考试成绩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讲座,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
  
  22、开展普法宣传,使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六)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23、坚持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坚决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24、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国家要求。
  
  25、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政府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
  
  26、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一部署和安排。
  
  2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法制工作机构,要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
  
  28、在"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市)"创建活动中,将本要求作为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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