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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就泰国在成都、厦门设立领事办公室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去文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四年十月八日第11001/1070号照会,内容如下: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泰王国政府确认,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泰王国驻昆明总领事馆和驻广州总领事馆分别在成都、厦门设立领事办公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泰国驻昆明总领事馆驻成都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成都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将在四川省和重庆市执行领事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厦门设立泰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厦门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厦门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将在福建省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驻成都领事办公室和驻厦门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十月十日于北京

  
  
泰方来文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泰王国政府确认,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发展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泰王国驻昆明总领事馆和驻广州总领事馆分别在成都、厦门设立领事办公室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泰国驻昆明总领事馆驻成都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成都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将在四川省和重庆市执行领事职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泰王国政府在厦门设立泰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驻厦门领事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厦门领事办公室)。该领事办公室将在福建省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驻成都领事办公室和驻厦门领事办公室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泰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
  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四年十月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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