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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07
【实施时间】 2004-09-07
【法规编号】 14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关于双边政治磋商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和两国人民间的传统友好关系,为了促进和加强友好合作关系和相互理解,确信双方之间的合作与相互理解将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认识到两国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定期开展各级别磋商的益处,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内容:
  
  第一条 双方定期举行双边会谈和磋商,就双边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会谈和磋商涵盖双边关系、世界政治局势发展、地区和国际分歧与争端、加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在解决争端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等所有政治领域。
  
  第二条 在本备忘录框架下,根据需要在北京和利雅得轮流举行外长级、副外长级或外交部其他高级官员间的磋商。
  
  第三条 两国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本着建设性的合作精神就所有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经双方同意,双方可通过举行专门磋商的方式,就国际例会和特别会议议题协调立场。
  
  第五条 磋商日期和议题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第七条 本备忘录有效期五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备忘录,则备忘录自动顺延相同期限。
  
  本备忘录于伊历一四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历二○○四年九月七日星期二在吉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李肇星                迈达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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