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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8-16
【实施时间】 2004-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成立两国常设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不断扩大两国在各个领域的互利合作的重要性,兹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间两国常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国委员会”)。
  
  第二条 
  
  两国委员会是双边协商和谈判的高层机制,其宗旨是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框架内,以整体和长远眼光促进和加强双边关系。
  
  两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两国合作的总体思路,推动、协调和跟踪两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两国委员会由两国外交部牵头,其框架内的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与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长共同主持,职责职权相等。
  
  两国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双方商定的时间轮流在中国和墨西哥举行。
  
  每次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过外交渠道商定。会期不超过两天,会议结束时签署会议纪要。
  
  两国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是两国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其文本草案由第六条规定的双方技术秘书处协商确定后报两国委员会通过。双方主席签字后生效。
  
  每次两国委员会会议前,一方主席应通知对方主席参加两国委员会会议(包括分委会和工作组会议)的本方代表团组成,双方代表团可视议题内容邀请各自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与会。
  
  第四条 
  
  两国现有的外交部间政治磋商、经贸合作混委会、科技合作混委会和文教合作混委会等机制将作为两国委员会的分委会,其现行协议规定的职权不变。两国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上述分委会将向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将写入两国委员会会议纪要。
  
  双方可以根据相关领域合作的发展与需要,在两国委员会框架内通过协商设立其他分委会和专门工作组。
  
  专门工作组有权确定自己的议程、会期和工作计划。在两国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专门工作组应同时举行会议并向两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分委会和工作组由双方政府相关部门主持并商定其级别(部级、副部级或正司级)。
  
  第五条 
  
  上述混委会如不是以两国委员会分委会名义召开会议,则将根据其现行协议继续开展工作,名称和机制不变,保持独立运作。在此情况下,应向两国委员会技术秘书处提交工作报告,以备两国委员会了解之需。
  
  两国委员会可根据两国合作进展情况向双边混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两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将负责对双方尚未成立分委会和/或专门工作组的有关领域的合作予以协调。
  
  第六条 
  
  两国委员会在各自外交部设立技术秘书处,负责协调两国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议程、代表团组成及后勤组织等筹备工作。
  
  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举行双方秘书处负责人之间的会晤。
  
  第七条 
  
  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发生分歧,双方将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协商可进行修改,修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写明修改文本生效日期。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李肇星                    路易斯·埃内斯托·德尔贝斯·包蒂斯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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