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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以下简称马方)之间的友好情谊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30人组成的医疗队(专业和人数详见附件)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务工作,但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中方负责: 1、向马方赠送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医疗队所在医院对中方提供的药品应实行低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医疗队与院方 制定,报马卫生和计划生育部批准后执行。所收费用的30%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另70%用于从中国再购药械。 2、负责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3、负责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4、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5、持续、定期向马方医务人员传授外科、针灸和麻醉知识。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承担上述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海关税及运输等一切间接税款,并办理在塔马塔夫港口的所有报关手续以及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事宜。 3、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的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人身事故保险费。 4、负担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5、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等其他事宜)和差旅费。 6、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回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机票、每人40公斤超重行李费和途中航空公司不负担费用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等级与每月各级金额如下: ----------------------------- |一级 |队长、主任和副主任医师|420,000马法郎| |----|-----------|----------| |二级 |主治医师 |364,000马法郎| |----|-----------|----------| |三级 |医师、翻译 |336,000马法郎| |----|-----------|----------| |四级 |厨师 |294,000马法郎| -----------------------------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马方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当地生活费指数或马法郎币值与国际可兑换货币相比有所变动,马方支付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同时将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11个月后即享有1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应遵守马方规定的法律法规并尊重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止。届时,马方如需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6个月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商议。如在本议定书期满6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8月9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每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树立让·路易·罗班松·理查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长 附件: 人员及科别 马义奇医院:12人 队长兼内科1人五官科1人 妇产科1人内科1人 针灸科1人外科2人 药剂室1人翻译1人 麻醉科1人厨师1人 化验室1人 瓦图曼德里医院:4人 妇产科1人外科1人 针灸科1人麻醉科1人 昂布翁贝医院:6人 外科1人内科1人 药剂室1人麻醉科1人 妇产科1人针灸科1人 桑巴瓦医院:8人 妇产科1人外科1人 五官科1人麻醉科1人 针灸科1人药剂室1人 翻译1人厨师1人 总计:3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