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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与萨摩亚独立国就萨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的协议


  
中方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向萨摩亚独立国外交贸易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贵部第04/203号来照内容予以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印)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致:萨摩亚独立国外交贸易部
  
  阿皮亚
  
  
萨方来文

  
  萨摩亚独立国外交贸易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萨摩亚独立国政府确认,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萨摩亚独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萨摩亚独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萨摩亚独立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萨摩亚独立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萨摩亚独立国外交贸易部(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萨摩亚大使馆
  
  阿皮亚
  
  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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