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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7-22
【实施时间】 2004-07-22
【法规编号】 140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与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与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以下简称“双方”)鉴于扩大两国铁路领域合作的共同愿望,达成如下备忘录。
  
  第一条 范围与目标
  
  1.双方希望继续加强各自国家铁路的信息交流,确定并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合作项目。
  
  2.双方合作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就相关项目活动的现状及规划进行信息交流。
  
  (2)探讨中国、美国快速客运专线铁路项目进展情况,侧重安全保证、经营管理及环境影响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希望就如下题目组团赴美国交流考察:经营管理、行业政策、运营战略、安全管理、重载技术、集装箱运输及市场营销等。
  
  (4)探讨技术合作领域,为私营运输公司/货主沿国际铁路联盟(法文缩写:UIC)倡导的中国-美国货运通道开行示范班列提供便利。
  
  第二条 合作形式
  
  合作形式可包括:
  
  1.技术信息交换;
  
  2.联合组织研讨会及讲习班:
  
  3.就双方关心的铁路安全问题组织技术专家开展联合研究。
  
  第三条 协商
  
  双方各指定一位代表确保有效沟通。两位代表需相互协商以保证技术合作活动发挥功效。双方代表分别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处长陆叙生
  
  美方:美利坚合众国运输部联邦铁路署国际政策办公室主任
  
  泰德·克朗
  
  第四条 经费
  
  本备忘录框架下开展的活动所需经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需根据可用经费开展活动。本备忘录不涉及双方之间的费用划转事宜。
  
  第五条 信息交流
  
  如果一方从另一方收到机密或专有商业信息,另一方也须依照相关法律保护该机密或专有商业信息。每份含有机密或专有商业信息的文件都须以双方商定的方式确认标注。
  
  任何含有机密或专有商业信息的文件仅限于涉密文件接收方的内部使用。如果涉密文件接收方需与第三方分享该机密或专有商业信息,须事先征得涉密文件发出方的同意。
  
  双方须尽全力依照有关法律妥善保管、处置本备忘录所涉及的机秘或专有信息。如果一方意识到自身可能无法保障本备忘录框架下有关信息的机密性,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合作期限
  
  本备忘录框架下的活动自该备忘录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一方希望中止合作活动,须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备忘录一式两份,由中文、英文写成,两份同等作准。本备忘录于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铁道部部长               运输部部长
  
  刘志军                  诺曼·峰田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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