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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加强经济和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两国政府间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将研究并建议采取措施促进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合作,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委会会议的人员组成和会晤级别将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四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混委会将轮流在北京和温得和克举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经缔约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若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议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纳米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薄熙来 马科·豪西库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