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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团结,推动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科学、教育和学生代表团和考察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短期讲学或参加短期教育考察团。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学制,接受对方的留学生。双方鼓励和支持大学间的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语言研究和民族语言推广方面互相支持,并交流经验和知识。 二、艺术和文化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六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介绍彼此的民族文化: (一)互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二)互相举办图片、艺术品展览和其他文化性的展览会; (三)交换艺术品,以丰富两国的博物馆,交流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四)两国文化宫、国家图书馆和国家博物馆之间的交流; (五)在中国举办马里文化周,在马里举办中国文化周。 缔约双方鼓励利用培训和实习奖学金在双方商定的领域进行培训。 双方承诺努力保护各自的文化遗产。 三、电影、新闻和广播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电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多媒体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这些机构负责人与人员的互访。 四、科学、卫生和技术研究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卫生、科技研究方面的合作和两国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交流科技成果及相关科技信息。 五、青年和体育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青年通过参加下列活动进行交流: (一)在本国或在对方国就青年问题举办的研讨会和论坛; (二)在本国或在对方国举办的中非青年联欢节活动。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互派体育团组和运动员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具体计划由双方相应的体育组织直接商定。 缔约国一方接受对方学生和实习生到本国体育学院学习。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的技术援助。 六、协定的期限和生效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进行商谈。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双方同意的任何时候可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当然延长五年。 第十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2004年7月1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孟晓驷(签字) 莫克达尔·瓦内(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