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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6-28
【法规编号】 14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框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在两国卫生领域已有的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边合作关系,促进两国人民健康和福祉。
  
  考虑到双方愿意建立有效联系,通过医学研究、人力资源培训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经验交流,促进社会和卫生知识的发展与进步。
  
  在此前提下,尽量利用各自特点和可能性,在社会、卫生服务和卫生经济领域为两国机构开展具有深远文化和社会意义的共同项目提供方便,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是双方通力合作,促进科研、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培训方面可能的交流和发展,以及在卫生、环境和卫生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执行技术与干预项目。
  
  第二条 执行机构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根廷共和国卫生部。
  
  第三条 范围
  
  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建立和发展合作。
  
  第四条 合作领域
  
  双方同意在下列,但不仅限于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对影响两国卫生体制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以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二)开发卫生、环境及社会科学领域对双方有益的方面的研究项目。
  
  (三)实施和评估卫生管理、卫生保健方面的项目与计划。
  
  (四)交流卫生医学科学各个领域的信息和资料,并提供咨询。
  
  (五)制定并执行卫生人力资源培训计划。
  
  (六)开展在传统医学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感兴趣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特别协定
  
  本协定框架内将实施的每一项目或计划将通过特别协定确定,并具体规定双方的活动和职责。
  
  第六条 后续行动委员会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一个后续行动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依此方式沟通、讨论和制定具体执行计划内容。
  
  双方承诺在本协定签署后三十天内确定各自的代表。
  
  第七条 后续行动委员会的职能
  
  后续行动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就可能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和在国际卫生组织中的共同立场提出建议。
  
  (二)提交双方各主管部门拟订的建议。
  
  (三)对本协定或特别协定的解释中出现的疑问做出澄清和决定。
  
  (四)进行达成的特别协定的后续工作。
  
  (五)评估已开展的各项活动产生的影响,以确保这些活动的连续性。
  
  (六)评估并向双方推荐有意在本协定或任何将达成的特别协定框架下开展活动或项目的参与机构。
  
  第八条 资金支持
  
  除双方卫生部预算计划内的或由国际机构提供资金援助的项目,双方为执行本协定所提供的任何支持不涉及任何费用请求。
  
  第九条 协定的有效期与终止本协定应在双方完成各自内部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并自后一方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
  
  如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定解释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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