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建立两国在旅游领域的紧密合作,认识到旅游业在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和增进两国友好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应鼓励两国的旅游组织、旅行社和旅游批发商之间建立联系与交流。 第三条 双方应相互交流旅游信息、资料和促销、统计数据及人员培训方面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应共同鼓励来自第三国的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五条 双方应在旅游教育培训领域加强合作与交往。 第六条 双方应探讨旅游投资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旅游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指定旅游部,分别作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为履行本协定,双方授权各自执行机构在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定期会晤。会晤在两国首都轮流进行,讨论双方合作及合作计划议定书等事宜。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何光暐(签字) 阿洼拉·艾奥盖勒尔(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