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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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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培训和提高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
  
  (七)提供物资技术和咨询帮助,协助举行专家鉴定;
  
  (八)就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问题共同开展科学研究;
  
  (九)必要时,交换收缴的非法贩运的麻醉品及其前体的样品和研究结果;
  
  (十)根据各方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司法协助;
  
  (十一)就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协调,包括成立工作组和交换代表,以开展侦查等活动,
  
  (十二)吸收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参与防止吸毒活动蔓延,发展社会医疗戒毒机构网点。
  
  二、本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规定的合作具体形式,包括经费问题,可由各方单独商定。
  
  三、本协议不妨碍各方研究和采取其他相互接受的合作方式。
  
  第五条 
  
  一、各方根据本国法律确定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直接接触、按本协议的规定开展合作。各方中央主管机关为:
  
  外交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管制部门;
  
  总检察院(检察院);
  
  内务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机关和特种部门;
  
  边防部门;
  
  海关部门;
  
  司法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其他与落实本协议有关的职能部门。
  
  二、为提高落实本协议的效率,各方指定各自负责协调在本协议框架内开展合作的被授权机关。
  
  三、各方必要时通过外交渠道向本协议保存方通报有关中央主管机关和被授权机关的资料,注明它们的邮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本协议保存方向各方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和被授权机关变化情况。
  
  第六条 经本国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后,边境地区主管机关之间可以直接开展本协议框架内的合作。其协作程序由各方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各自国内法律另行协商。
  
  第七条 
  
  一、在本协议框架内开展的合作应建立在一方提出合作请求或一方向其认为感兴趣的另一方提出协作倡议的基础上。
  
  (一)协助请求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协助请求,但应在此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必要时可利用通信技术手段传递;
  
  (三)如对协助请求的真实性或内容产生疑问,可请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对真实性予以补充确认或对文件实质内容做详细说明。
  
  二、协助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提出请求的目的及根据;
  
  (三)请求协助的内容;
  
  (四)希望执行请求的期限,
  
  (五)有利于及时和适当执行协助请求的其他信息;
  
  (六)如有必要,标明请求或被请求方采取个别行动的密级,
  
  (七)如有必要,请求书应译成中文或俄文。
  
  三、有关请求的情报只能用于请求书中注明的目的。
  
  第八条 
  
  一、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快速、尽可能圆满执行请求。请求一般应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
  
  二、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请求方提供其认为适当地执行请求所需的补充信息。
  
  三、如不违背本国法律,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国境内执行请求时可允许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的代表在场。
  
  第九条 
  
  一、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在不可能或拒绝执行请求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并告知有碍执行请求的原因,同时退还请求书和所有相关附件。
  
  二、如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认为完成协助请求可能给其本国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造成损失,或违背本国法律,则可以完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
  
  三、如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认为立即执行请求可能妨碍在其境内进行的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进程,则可以推迟执行请求或提出执行请求必须遵守的、经与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协商后确定的条件。如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同意按被请求方提出的条件协作,则须予以遵守。
  
  第十条 
  
  一、各方应对其得到的非公开或提供方不愿公开的信息和文件保密。这些信息和文件的密级由提供方确定。
  
  二、一方根据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文件,如事先未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交。
  
  第十一条 各方在本国法律框架内采取必要措施,在相互可以接受的协议的基础上,对麻醉品及其前体适当利用控制下交付办法,以达到查明参与非法贩运麻醉品
  及其前体的人员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目的。
  
  第十二条 
  
  一、如无另行商定,各方将自行承担在本国境内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费用。
  
  二、各方将承担各自中央主管机关的代表的国际旅费和在接待方境内所有逗留费用。
  
  三、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的代表前往被请求方时,需与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事先商定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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