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8
【实施时间】 2004-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
  
  鉴于:
  
  两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因此承诺履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的规则、原则、权利和义务;
  
  双方于二○○四年一月五日进行了会谈,并在会谈纪要中表示:
  
  (一)希望促进中国和马来西亚消费者的安全;
  
  (二)加强WTO/TBT协定方面的合作;并
  
  (三)促进中国和马来西亚经济贸易发展。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执行部门
  
  本备忘录中方执行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马方执行部门为: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
  
  第二条  目的
  
  双方遵守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和各自国家的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和法规,同意加强、促进并发展两国有关WTO/TBT协定事宜方面的合作,并加强相互了
  解和沟通。
  
  第三条  实施
  
  一、双方同意建立磋商机制和沟通渠道,以在WTO/TBT协定事宜方面进行合作。
  
  二、双方同意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检验监管司和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双边和区域处,作为本协议的联络点。
  
  三、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将建立一个或多个工作组,起草、执行WTO/TBT相关领域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符合性
  
  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WTO/TBT协定的原则,保证进出口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的要求,并使其对贸易的技术壁垒降到最低。
  
  第五条  信息交流
  
  一、双方同意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交流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包括包装、标识和标签要求)和不应对双方的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的评定符合技术法规的程序和检验程序。
  
  二、双方同意加强在WTO/TBT协定相关事务方面的技术交流、加强检测实验室的合作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采用WTO/TBT协定的措施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情况并应提供合理的评议时间。当出现进出口安全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和磋商,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二、禁止在未得到一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在出版物、文件和/或纸张上使用另一方的名字、标记和/或徽征。
  
  三、此外,一方还应拥有所有技术开发方面的知识产权,以及由该方独自进行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开发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财政安排
  
  对于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任何合作活动,双方应当承担各自的活动经费。
  
  第九条  保密
  
  在本谅解备忘录或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达成的其他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各方应保证保守从另一方得到的或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机密性和秘密性。双方同意,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条款的规定仍应继续保持有效一段时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  暂停
  
  双方均有权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众健康的缘故全部或部分暂停本谅解备忘录的实施,并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  修改、修订和更正
  
  任何一方均可书面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订或更正。双方同意的任何修改、修订或更正均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修改、修订或更正的实施日期由双方决定。任何的修改、修订或更正都不应影响在作出该修改、修订或更正之前由本谅解备忘录引发或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争端解决
  
  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和/或执行和/或应用中如有任何争议应经双方友好协商和/或谈判解决,而不经过第三方或者国际法庭解决。
  
  第十三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由双方决定延长时间。
  
  二、任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备忘录。终止要求需至少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备忘录将于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三、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日期之前达成一致的、正在进行的活动或项目的执行。
  
  签字人由各自政府授权,并作为见证人,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定,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对文本的解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李长江(签字)                   达图·斯里·拉菲达·阿齐兹(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