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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龙眼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输往智利的龙眼必须产自AQSIQ注册的果园、加工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龙眼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应在AQSIQ监管下进行,保证输智龙眼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叶片和土壤。
  
  完成加工的输智龙眼应在贮藏室中单独储藏,避免感染有害生物。
  
  第四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龙眼来源信息的标识,用英文标明生产者、产地和包装厂(标签样式见附2)。
  
  第五条 输智龙眼出口时,AQSIQ必须严格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如果拟出口货物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
  
  在实施本议定书的前两年,AQSIQ按2%抽样比例进行查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在龙眼到达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签,并对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龙眼,则不准进境。
  
  如发现附1所列的黑点褐卷蛾、荔枝蒂蛀虫、圆叶卷叶蛾、拟小黄卷蛾和小灰蝶的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检疫处理,SAG将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相关果园该出口季节的龙眼进口。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出口项目开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实地评估果园、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将由中方承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1.智利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包装标签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1:
  
  
智利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黑点褐卷蛾Cryptophlebia ombrodelta
  
  荔枝蒂蛀虫Conopomorpha sinensis
  
  圆叶卷叶蛾Eboda cellerigera
  
  拟小黄卷蛾Adoxophyes cyrtosema
  
  小灰蝶Deudorix epijarbas
  
  附2:
  
  
包装标签样式

  
  ┌─────────────────┐
  │输智中国龙眼           │
  │生产者代码/名称         │
  │产地               │
  │包装厂代码/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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