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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中国梨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输往智利的梨必须产自AQSIQ注册的果园、加工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输往智利的梨需在生长期间套袋(开花后大约30天),使受病虫害侵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AQSIQ对梨的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过程进行监管,并保证输往智利的梨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生长期的套袋在收获和进入厂房前的运输过程中应继续保留。
  
  完成加工的输往智利的梨应在贮藏室中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四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梨来源的信息和标识,用英文标明果园(生产者)、产地和包装厂(标签见附2)。
  
  第五条 输往智利的梨出口时,AQSIQ必须严格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如果在出口货物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在实施本议定书的前两年,AQSIQ按2%抽样比例进行查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输往智利的梨到达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签,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梨,则不准进境。
  
  如果发现附1所列的桔小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产区进口梨,直至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附1所列的桃小食心虫,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生物学相关产地进口该进口季节的梨,直至 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附1所列的桃蛀野螟或优斑螟,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相应的检疫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果园进口该进口季节的梨。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实地评估产区、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将由中方承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1.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包装标签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1:
  
  
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桃蛀野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
  
  桃小食心虫Carposina niponensis
  
  优斑螟Euzophera pyriella
  
  附2:
  
  
包装标签样式

  
  ┌──────────────────┐
  │ 输智中国梨             │
  │ 果园(生产者)代码/名称       │
  │ 产地                │
  │ 包装厂代码/名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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