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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就菲律宾驻香港总领事馆暂时到澳门执行领事职务达成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第192/2004号照会,内容如下: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使馆二○○○年九月十二日第383/2000号照会及外交部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89/2000号复照提议如下:
  
  在菲律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开馆前,菲律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领事职能。
  
  菲律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及总领事馆的其他馆员将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上述提议如蒙贵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及复照将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在澳门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的一部分,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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