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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组织和协调 2.1关于提供和协调搜救服务的安排 1在现有第2.1.1款结尾新增以下文字: “海上遇险人员的含义还包括在海上偏远之处的岸上避难而无法获得除本附则所规定者以外的救助设施的人员。” 第3章 国家间合作 3.1国家间合作 2在第3.1.6款中,删去第.2项中的“以及”字样,将第.3项中的句号换成“;以及”,并在现有第.3项之后新增第.4项如下: “.4与其他救助协调中心合作做出必要安排,以便为海上遇险人员确定最合适的下船地点。” 3在现有第3.1.8款后新增第3.1.9款如下: “3.1.9当事国应协调合作,以确保那些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而让这些人上船的船长解除责任,尽最大可能不使其更远地偏离预定航程,只要解除船长的这种责任不会进一步威胁海上人命安全。对提供此种援助所在搜救区域负责的当事国应承担确保开展这种协调与合作的首要责任,从而受援的幸存者能从施救船舶上岸并被送往安全场所,同时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情境和本组织制订的导则。在这些情况下,相关当事国应在合理可行时尽快为此种下船做出安排。” 第4章 操作程序 4.8搜救作业的终止和暂停 4在现有第4.8.4款后新增第4.8.5款如下: “4.8.5相关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应启动为海上遇险人员确定最合适的下船地点的程序。他们应通知所涉船舶及船舶的其他有关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