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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加强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年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订二○○四年至二○○六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和艺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于2005年访毛。 2.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于2004年访华。 3.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2个表演艺术团(各不超过20人)互访。 4.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个工艺或美术展览。 5.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人员交流。 6.双方鼓励两国美术家建立合作关系,进行人员交流。 7.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8.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驻毛里求斯文化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交流与教学活动。 第二条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 9.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官员互访,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互换出版物,包括专著、杂志和官方出版物。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之间进行人员交流,互换出版物及信息。 11.双方支持两国国家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文化遗产 12.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派文物专家互访,并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电影 13.双方同意加强两国电影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费用 14.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境内交通及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5.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双方互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及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承展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境内交通及 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和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及展览组织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其它16.执行计划各项目的执行细节由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17.在本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它问题,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8.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执行计划于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孙家正姆迪·拉姆达斯 (签字)(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