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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17
【实施时间】 2004-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4)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阿·纳扎尔巴耶夫2004年5月16日至1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高度评价中哈关系的发展成果,讨论了国际和地区问题,就双边关系许多领域的合作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进一步巩固各领域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基于全面发展中哈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及战略协作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明确了双边关系长期发展的基本方向。2003年6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至2008年合作纲要》对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具体途径作出了规划。双方决心恪守上述文件所确立的方针和原则,继续落实有关协议和协定,不断提高两国关系水平。
  
  二、双方强调,保持高层交往,经常就双边和多边合作重大问题交换意见有利于两国关系稳步发展、进一步增强互信。双方重申愿进一步密切两国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双方认为,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是双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至2008年合作纲要》的重要举措。委员会的有效运转将促进双边各领域深化合作。
  
  三、双方重申将遵循领土完整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保持两国边境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四、哈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哈方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五、中方高度评价哈方加入1968年7月1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呼吁其他核国家采取相同立场。
  
  哈方感谢中方上述立场,强调1995年2月发表的中国政府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申愿与中方继续协作,以加强全球和地区的安全。
  
  六、双方将根据此前签署的协定和达成的协议,继续保持两国国防部门之间的交往和互访,并发展军技合作。
  
  七、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全球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在打击上述势力方面扩大双边和多边合作。
  
  双方将在双边协定框架内,继续有效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及联合国安理会认定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包括对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直接威胁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
  
  八、双方相信,访问期间签署的经贸、能源、交通和农业领域合作协定对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积极发展互利经贸合作,根据本国法律、双方已签署的双边合作文件及双方加入的国际条约为扩大上述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双方重申,将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哈合作委员会、中哈企业家理事会的潜力,优化贸易结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推动投资便利,扩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科技、信息、金融、航天和航空、服务贸易等领域的互利合作。
  
  双方在同为成员国的国际和区域经济组织内继续加强协作。中国积极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双方愿为发展中哈边境贸易创造良好条件。
  
  中方支持哈企业在中国西部地区投资。哈方支持中国企业参与哈萨克斯坦各种经济项目建设。
  
  九、双方一致认为,地理相邻和经济高度互补是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密切合作的前提。进一步扩大和深化该领域合作,对双方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双方将共同努力,尽快建成阿塔苏—阿拉山口石油管道,并落实相关油田开发项目。
  
  哈方支持中方石油企业参与里海大陆架油气勘探和开发。
  
  双方将加快对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然气管道铺设方案的研究。
  
  十、双方认为,修建从多斯特克站至阿克套港口的横跨哈萨克斯坦的铁路干线,对发展连接亚太地区国家和欧洲国家的交通走廊的过境运输能力具有战略意义。中方支持这一方案,重视这条新干线对未来发展亚、欧国家之间经贸关系的潜力。
  
  双方愿加强合作,发展泛亚铁路北部通道,提高阿拉山口—多斯特克口岸的过货能力。双方同意共同研究和协调运价政策,以提高交通通道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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