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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4-21
【实施时间】 2004-04-21
【法规编号】 14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
  
  AQSIQ是负责对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认证和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的中国政府部门。AQSIQ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CPSC是美国负责保护公众免受涉及消费品造成的不合理伤害和死亡危险的独立的联邦执法机构。CPSC负责实施美国消费品安全法令(CPSA)、美国联邦危险品法令(FHSA)、美国可燃纤维法令(FFA)、美国防止毒害包装法令(PPPA)和美国冰箱安全法令(RSA)。
  
  本《谅解备忘录》双方达成如下谅解:
  
  双方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愿在遵守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和双方关注的消费品领域内开展合作,包括:
  
  1.交流科技和法规信息,以促进保证附件1“消费品目录”中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标识正确。
  
  2.双方同意“消费品目录”作为本备忘录的附件,必要时其内容可由双方互相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3.交流在各方职能和权限范围内的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大新问题的信息。必要时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允许时,可提供有关产品和生产者的信息。
  
  4.根据本备忘录确定的消费品范围,双方应协商解决在一方国家生产而在另一方国家销售涉及本备忘录的产品所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
  
  5.双方同意考虑另一方授权实验室的检验结果。
  
  6.经双方事先同意,可参加另一方的实验室培训和检验人员培训。
  
  为开展本备忘录下的各项活动,双方将制定合作行动计划,确定每项合作活动的内容和细节。本备忘录下的任何活动的实施均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求来确定。双方理解本备忘录下的任何活动均须双方资金和资源允许、符合双方各自现行法律。双方将分别指定联络人(名单见附件2),负责制定开展上述活动的有关计划草案。
  
  双方理解,在实施本备忘录的上述交流活动时,一方因另一方要求提供本备忘录下的技术援助/培训或其他非规定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旅费和食宿交通费用应由要求方承担,健康和医疗保险费用由派遣方承担。
  
  本备忘录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除非一方在至少三十天前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如果在期满三十天前无任一签署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终止,则本备忘录再自动延长三年。
  
  本备忘录以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一式两份,于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华盛顿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李长江                斯特拉顿
  
  (签字)               (签字)
  
  附件1:
  
  消费品目录:
  
  消费品范围目录:
  
  服装、纺织品、玩具;
  
  危险品,如:香烟和多功能打火机;
  
  家用电器产品;
  
  化学危险消费品;
  
  自行车头盔。
  
  附件2:
  
  联系人:
  
  中方:
  
  袁长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副司长,
  
  Tel: +86-010-82261922, E-mail: yuancx@aqsiq.gov.cn
  
  于群利,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副处长,
  
  Tel: +86-010-82261936, E-mail: yuql@aqsiq.gov.cn
  
  曹昱芳,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Tel: +86-010-82261938, E-mail: caoyf@aqsiq.gov.cn
  
  美方:
  
  柯林·切奇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自愿性标准与国际事务协调员
  
  Tel: 001-301-504-7245, E-mail: cchurch@cpsc.gov
  
  阿兰·斯光姆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执行办公室副主任
  
  Tel: 001-301-504-7519, E-mail: aschoem@cps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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