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4-08
【实施时间】 2004-04-08
【法规编号】 14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本着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的精神,
  
  认为双方加强多层次、多领域的磋商与交流,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协调符合两国利益,
  
  为增进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共同关心的地区与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和互利合作,
  
  在双方现有合作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外长同意保持经常性接触,将视需要通过互访、会晤或通电话等方式,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双方充分肯定两国副外长级年度外交磋商机制在加强双方相互了解、深化合作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意保持这一机制,并增加战略对话内容,每年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三条 双方将继续加强对口业务交流与磋商。在保持双方反恐、军控年度磋商机制以及主管地区司官员交流的同时,建立发言人互访和磋商机制,进一步开展双方政策规划部门、礼宾、领事等司、局间的对口交流;加强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更好地交流信息,促进合作。
  
  第四条 双方重视二○○三年三月两国总理共同宣布成立的“中巴友好论坛”的作用,同意积极协助、配合“论坛”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充分发挥其为中巴关系发展献计献策的作用。
  
  第五条 双方同意所属外交学院和其它学术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寻找各种方式为对方提供人员培训、学者互访等便利。
  
  第六条 双方将继续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保持密切磋商并加强合作,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之间建立紧密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 双方相关交流与磋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李肇星             胡尔希德·迈赫穆德·卡苏里
  
  (签字)            (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