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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匈牙利重开驻上海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二○○四年三月十六日第75/2004号来照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匈牙利共和国自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重开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四月七日于北京
  

  
匈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关于1988年10月17日通过互换照会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谨向贵外交部通知如下:
  
  根据该协议,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了总领事馆,其领事区域涉及上海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匈方在1990年10月31日的2/46/1990号普通照会中,出于资金考虑,在保留总领事馆的权利的情况下,从1990年12月15日起中止了匈牙利驻上海总领事馆的业务。
  
  根据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11月28日签订的关于清理双边国家和政府协议的议定书一号附件第十点,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88年的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议继续有效。
  
  匈方声明,按照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6年6月3日在布达佩斯签署的领事协定,自2004年8月16日起恢复在上述协议基础上设立的上海总领事馆,其领事区域仍为1988年的协议中所确定的领事区域。
  
  匈方另外通知中方,对于中方有可能提出的关于在匈牙利设立中国领事代表处的建议,匈方将给予积极的议定。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借此机会,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2004年3月1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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