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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3-09
【法规编号】 14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吉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派常驻人员的换文


  
中方去文

  
  
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达成如下协议:
  
  一、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市办事处派不超过三名常驻人员,以该处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吉尔吉斯共和国驻华大使馆签证业务并使用大使馆的印章,对外不挂牌。
  
  二、吉方上述人员作为吉航空公司办事处工作人员,不持用外交护照,不履行外交或其他领事职务,亦不享受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中方将为上述人员代理签证业务提供一定便利。
  
  三、吉方上述人员任职及离职,均须由吉尔吉斯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提前十五天将当事人姓名、护照号码和任、离职时间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四、如一方决定中止上述代理签证业务,须提前通知对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保留向吉尔吉斯共和国派驻上述同类人员的权利。
  
  上述内容如蒙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成为中吉两国外交部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于比什凯克

  
  
吉方来文

  
  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2003年9月18日第052/2003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向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中国外交部与吉外交部达成以下协议:
  
  1.吉外交部向吉航空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派不超过3名常驻人员,以该办事处工作人员身份代理吉驻华使馆签证义务并使用使馆印章。对外不挂牌。
  
  2.上述吉方人员作为吉航空公司办事处工作人员不持用外交护照,不履行外交或其他领事职务,也不享受外交或领事特权与豁免。中方将为其办理签证义务提供一定便利。
  
  3.吉方上述人员任职及离职,须由吉驻华使馆提前15天将当事人姓名、护照号、任命及离职时间通知中国外交部领事司。
  
  4.如一方决定中止上述签证业务,须提前通知对方。
  
  5.中国外交部保留向吉派驻同类人员的权力。
  
  以上如蒙吉外交部同意并复照确认,则本照会和吉方复照即成为中吉两国外交部间协议,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谨通知大使馆,吉方同意使馆照会中所述内容,使馆照会和本照会成为中吉两国外交部间协议。
  
  吉外交部同时收回2004年2月19日第011-23/331号及2004年1月19日第011-26/80号和2004年2月13日第011-23/712k号照会。
  
  顺致崇高敬意。
  
  
二○○四年三月九日于比什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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