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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就挪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从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和上海市扩大至江西省和福建省事达成协议


  
中方去文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四年二月二十日第10/04号照会,内容如下: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挪威王国政府确认,挪威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
  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挪威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扩大领区范围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挪威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从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和上海市扩大至江西省和福建省。
  
  二、根据对等原则,挪威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挪威王国设立领馆和扩大领馆领区范围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挪威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三月四日于北京

  
  
挪方来文

  
  挪威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挪威王国政府确认,挪威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挪威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扩大领区范围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挪威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从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和上海市扩大至江西省和福建省。
  
  二、根据对等原则,挪威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挪威王国设立领馆和扩大领馆领区范围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挪威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北京,二○○四年二月二十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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