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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3-03
【实施时间】 2004-03-03
【法规编号】 14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芬兰农林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中国从芬兰输入猪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接上页]

  第十三条 隔离检疫期间及运输过程中所需饲料、垫草不得来自动物传染病流行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和芬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芬兰的隔离检疫期间及运输过程中,输出猪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流行地区,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也不得与非同一批的其它动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输。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根据芬兰动物卫生状况进行修改。芬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芬兰的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如有一方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自另一方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芬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林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表               代表
  
  巴鑫               葛志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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