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隔离检疫期间及运输过程中所需饲料、垫草不得来自动物传染病流行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和芬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芬兰的隔离检疫期间及运输过程中,输出猪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流行地区,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也不得与非同一批的其它动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输。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经双方同意,可以根据芬兰动物卫生状况进行修改。芬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芬兰的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如有一方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自另一方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四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芬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林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表 代表 巴鑫 葛志荣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