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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2-29
【法规编号】 14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开展青年外交官培训(学习)交流项目的换文

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敦·帕马威奈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来照,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阁下和泰王国外交部长素拉杰阁下就泰王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开展青年外交官培训(学习)交流项目于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曼谷所达成的共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每一方将应对方要求,为对方青年外交官提供合适的培训课程。每一方每次参加培训的人数不超过三人,每次培训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各方为对方免除培训课程学费。
  
  三、培训交流项目将于二○○四年二月开始,为期五年。但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间,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项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接受上述条款,我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外交部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确认接受阁下照会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副部长
  
  王毅
  
  (签字)
  
  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泰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阁下:

  
  我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阁下和泰王国外交部长素拉杰阁下就泰王国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开展青年外交官培训(学习)交流项目于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在曼谷所达成的共识。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每一方将应对方要求,为对方青年外交官提供合适的培训课程。每一方每次参加培训的人数不超过三人,每次培训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各方为对方免除培训课程学费。
  
  三、培训交流项目将于二○○四年二月开始,为期五年。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间,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项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接受上述条款,我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外交部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
  
  敦·帕马威奈
  
  (签字)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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