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1-21
【实施时间】 2004-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就韩国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去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四年一月十二日第MCP04-013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发展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大韩民国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
  
  二、根据对等原则,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大韩民国增设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大韩民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协议之日起开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大韩民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两国政府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韩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和发展两国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大韩民国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和重庆市。
  
  二、根据对等原则,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大韩民国增设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大韩民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协议之日起开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大韩民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两国政府将根据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印)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