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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体育、青年和大众媒体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1988年6月23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条款规定,同意签署2004年至2006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缔约双方互派2至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左右。 2.缔约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表演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一周左右。 3.缔约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图书、图片和手工艺品展览,随展1至2人,为期10天左右。 4.缔约双方通过交换图书、出版物和技术资料、互派专家访问等方式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机构间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 5.缔约双方将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6.缔约双方将探讨两国博物馆间合作的可能性。 7.缔约双方将互派文化艺术专家进行短期访问。 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8.缔约双方互派5至7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7-10天左右。 9.缔约双方将交换有利于两国人民增长知识的新闻资料。 10.缔约双方将交换有关文化、经济、社会及其它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纪录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11.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机构购买对方国家的影片。 三、体育 12.缔约双方互派2至4人的体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13.缔约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进行体育团队、教练和奥委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计划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或协会直接商定。 四、青年 14.缔约双方将就青年计划交换信息,并较好地实施计划内容。 15.缔约双方就培养青年能力方面提供短长期的培训。 16.缔约双方将探讨在亚的斯亚贝巴建设“中非青年合作中心”的可能性。 五、费用 17.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和有关专家,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8.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览安全所需费用。 六、其它规定 19.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加强两国在文化、体育、青年和大众媒体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它活动。 20.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21.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22.本计划自缔约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特肖梅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