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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4-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与相互合作,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便利两国公民往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四年多次有效签证。如有需要,此种签证有效期届满时,可根据申请在驻在国予以延期。
  
  第二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常驻人员的临时探亲的非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和配偶的父母一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期不超过九十天的签证。
  
  第三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专业外交信使一年多次有效签证;发给临时外交信使三个月两次有效签证。
  
  第四条 
  
  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凭对方外交部领事司的照会,发给对方持外交或公务护照执行公务人员三个月两次有效签证。
  
  第五条 
  
  缔约双方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申办对方签证免交签证费,包括签证延期费,但在申办签证时须填申请表一张并交照片。
  
  第六条 
  
  只要符合条件,缔约双方驻对方使馆应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本协定所述人员颁发签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公民过境对方国家,持有联程机票,并只在对方国家一个国际机场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无需签证。
  
  第八条 
  
  本协定执行中,如双方对条款解释发生分歧,应由缔约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长期有效。
  
  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如缔约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定,须提前六十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后失效。
  
  本协定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
  
  本协定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李肇星                   塞尤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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