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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二○○三、二○○四、二○○五、二○○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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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双方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的播放。
  
  八、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和合作,了解青年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具体事宜由约旦最高青年委员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洲际会议和国际青体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计划提供在适当饭店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的宣传广告费、请柬印刷费和场地租用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常克仁                  巴希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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