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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十七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文明与历史的民俗和文献性广播电视节目,以优惠价购买双方感兴趣的节目。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换国庆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在对方国庆期间有选择的播放。 八、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条 双方鼓励派青年代表团进行互访和合作,了解青年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少年活动。具体事宜由约旦最高青年委员会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青年方面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并在有关洲际会议和国际青体会议上协调立场。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相应体育机构商定。 九、总则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接待计划提供在适当饭店的食、宿和境内交通费用。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的宣传广告费、请柬印刷费和场地租用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四十七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第四十九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常克仁 巴希姆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