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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法规编号】 14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出入境植物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以下简称“双方”)在出入境植物卫生领域内继续开展法规和技术合作,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减少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植物生命、农业和林业的经济影响,促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双方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所有在本谅解备忘录下的活动都要符合中国和加拿大植物卫生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谅解备忘录中使用的所有技术用语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植物检疫术语一致。
  
  第三条 
  
  双方将加快并促进在植物卫生领域内的合作,以及促进相互之间的联系。这些合作可以包括互相通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商所采取的措施;植物卫生科学家和专家之间的交流;考察研究所、实验室、检验检疫设施;有关植物卫生法规、科学技术的信息交流,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尽管双方达成本谅解备忘录,每一方仍将有自主权力对进境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进行管理,并且可以实施必要的植物检疫和科学评价。双方将尽力采取必要措施以符合对方植物检疫要求,也要尽力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对方境内和减少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
  
  第五条 
  
  根据各自的法律和官方政策,每一方将为出口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出具一份植物检疫证书,或其它双边同意的官方文件,证明所有出口货物均符合进口国植物卫生标准,包括出口前适当的除害处理。然而,这并不能排除进口国根据其法律和官方政策规定对这些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它检疫物实施检验检疫和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六条 
  
  所有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卫生标准均以科学为基础,符合WTOSPS协定,并将考虑IPPC及其标准。
  
  第七条 
  
  双方将定期在中国或加拿大轮流召开双边会议。双边会议上可提出并讨论出现的和未解决的植物卫生问题,必要时,可成立双边技术工作组处理尚未解决的问题。
  
  双方各自承担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费用,除非双方同意费用有其它安排。会议的组织费用,如会议室和会议秘书工作,将由主办国承担。
  
  第八条 
  
  为便于联系和沟通,双方将各自确定一名植物卫生联络员,并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后通知对方。
  
  第九条 
  
  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所有的修改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第十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代表
  
  李长江                     范·克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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