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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加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微生物和化学残留工作组技术合作条款


  一、背景
  
  1.中加两国十分关注动物源性食品的贸易,目前两国间的水产品等产品的贸易是顺利的,两国已签署了加拿大向中国出口牛肉、猪肉和禽肉的议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以下简称“双方”)举行定期会议,讨论有关动物源性食品贸易方面的技术问题。
  
  3.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北京举行的会议期间,双方讨论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微生物要求的问题,以及在这些产品中发现致病菌时所要采取的措施。同时,中方提出应增加讨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化学残留问题。
  
  4.双方同意对于出现的复杂性问题,双方确定建立技术工作小组来具体评价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每一方所采取的决定。
  
  二、信任
  
  1.双方相信通过共同工作,中加两国能实现在加强消费者健康保护和确保未经加工的生的动物源性食品公平贸易的目的。
  
  2.双方确信可以满意地解决在动物源性食品的微生物和化学残留要求方面的问题,避免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和产生贸易争端。
  
  三、目的
  
  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微生物和化学残留问题技术工作组将致力于讨论和解决两国目前使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作用和责任
  
  1.通过双方正式会谈前交换相关信息,澄清中国和加拿大的微生物化学残留要求和检测程序,从而使用双方对对方的要求有一个更好的理解。
  相关信息和讨论内容由专家技术工作组会议商定。
  
  2.双方负责对专家技术工作组管理和指导,通过有效的技术磋商,合作解决由于两国要求不同而造成的问题。
  
  五、成员
  
  AQSIQ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和CFIA动物产品司司长将作为各方主要联络人。主要联络人将根据要解决的问题推荐具有相应经验和知识水平的人员参加技术工作组。
  
  六、主要联络人
  
  1.技术工作组的主席将轮流由召开会议的国家的主要联络人担任。
  
  2.主席将准备一个会议日程并事先与参加会议的另一方协商。
  
  3.主席负责整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并向双方散发。
  
  七、会议
  
  1.首选的通信方式应是双方主要联络人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双方主要联络人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传递信息。
  
  2.会议应按双方都接受的日期和天数举行,至少每年一次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3.经双方确认可以举行电话会议。
  
  4.参加会议的旅费和食宿费用酌情协商解决。
  
  5.会议主办方应为会议提供后勤支持,并在会议或电话会议后三十天内散发会议纪要。
  
  本合作条款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修改或撤销本合作条款需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
  
  本合作条款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加拿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食品检验署
  
  代表                     代表
  
  李长江                    范·克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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