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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双方之间传递非机密的出口受控情报或仪器应遵循各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若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有关防止非授权传递或转传这些情报或仪器的详细规定应列入项目合同附件。此类情报或仪器应标明为出口受控,双方应协商确定对传递此类情报或仪器的适当限制或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在终止前启动的项目的有效期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十二月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商务部副部长 李长江 塞缪尔·博德门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