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09
【实施时间】 2003-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就调整菲律宾驻华总领事馆领区管辖范围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方复文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增地收到大使馆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NO.580/2003号照会,内容如下: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建议对菲律宾驻华总领事馆领区管辖范围做如下调整:
  
  菲律宾驻厦门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福建省和江西省。
  
  菲律宾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菲律宾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此领区调整建议如蒙贵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于北京

  
  
菲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建议对菲律宾驻华总领事馆领区管辖范围做如下调整:
  
  菲律宾驻厦门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福建省和江西省。
  
  菲律宾驻广州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海南省、湖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菲律宾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和上海市。
  
  此领区调整建议如蒙贵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