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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08
【实施时间】 2003-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三、二00四、二00五、二00六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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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总则与财务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本计划的人员交流、访问人数和期限通过官方换文的外交途径确定。
  
  第三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九条 
  
  属本计划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症,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四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式前三个月寄到承展方。
  
  第四十一条 
  
  两国根据各自现行制度互换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财务规定通过协商予以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由二○○三年至二○○六年。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在科威特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常克仁                白德尔·拉法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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