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总则与财务 第三十七条 关于本计划的人员交流、访问人数和期限通过官方换文的外交途径确定。 第三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九条 属本计划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症,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四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式前三个月寄到承展方。 第四十一条 两国根据各自现行制度互换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财务规定通过协商予以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由二○○三年至二○○六年。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于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在科威特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常克仁 白德尔·拉法埃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