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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文或法文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文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通过谈判方式或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二、中国和加拿大在必要时可通过换文修正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效。该项目计划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完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两份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部长助理 加拿大驻华大使 易小准 柯杰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