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为在中国合作执行一项加拿大发展援助项目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谅解备忘录的性质 本谅解备忘录是根据中国和加拿大一九八三年十月五日签署的《中加发展合作总协定》以及中国和加拿大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计划下外国专家住房”问题的换文精神所制定的一项补充协议,旨在明确两国政府对本项目的承诺。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一项国际条约。 第二条 主管部门 一、加拿大指定加拿大国际发展署(下称“加发署”)为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加方义务的机构。 二、中国指定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负责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方义务的机构。 三、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指定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负责履行有关执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三条所述项目的有关职责。 第三条 项目 一、加拿大和中国将参与中加世界贸易组织能力建设项目(下称“本项目”)。本项目的目的是帮助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键领域中,尤其是在其平稳介入全球贸易领域中继续进行经济改革。本项目的目标是:(1)支持中国按照世贸原则和义务,致力于建立和贸易相关的管理系统,尤其要体现其透明度;以及 (2)帮助中国制定政策选择,调整与世贸相关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本项目与各方职责简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项目,中国和加拿大将制定出一个项目执行计划,管理项目活动。该执行计划将于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八个月内制定签署完毕,并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二。该执行计划将包括下列内容: --项目背景与描述; --项目产出/活动一览表; --项目组织与管理结构; --项目委员会; --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包括详尽的中加各项投入; --项目日程; --项目报告。 在不经过履行本谅解备忘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正式修改程序的情况下,可随时修正本项目的执行计划。 第五条 加拿大投入 一、加拿大的投入将包括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各项服务以及对项目的监督与评估。加拿大投入概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详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二。加拿大投入总额将不超过六百八十万加元(6,800,000加元)。 二、加拿大投入款项不得用于支付由中国为执行项目或与执行项目有关而购买或获得的任何物品、材料、设备、车辆和服务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任何税收、费用、关税或其他税款和手续费。 第六条 中国投入 中国的投入概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一,详述见本谅解备忘录附件二。中国的投入总额估计为六百万元人民币(6,000,000人民币)。 第七条 信息 中国和加拿大将确保本谅解备忘录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各方将向对方提供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中国或加拿大将以书面形式,提供、准备或寄发的任何通讯文件均需以书面形式写成。对方收件时间以派人专送,邮寄或电报的拍发时间为准,其具体地址分别为: 中国: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 国际经贸关系司司长 邮政编码:100731 传真:(86-10)6519-7903 加拿大:通讯地址: 魁北克哈尔市 波特大街200号 K1A0G4 加拿大国际发展署 中国项目司 司长 传真:(819)997-4759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一方想使函件寄往新地址时,其地址变更需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 三、递交给加拿大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文或法文写成,递交给中国的所有通讯和文件应用英文写成。 第九条 协商 中国和加拿大将相互就可能出现的与本谅解备忘录有关的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条 应用条款 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条款上出现的分歧将由中国和加拿大通过谈判方式或双方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总则 一、本谅解备忘录及构成其整体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形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全面谅解。 二、中国和加拿大在必要时可通过换文修正本谅解备忘录。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于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结束。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二月六日用中文和英文各一式两份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表 代表 商务部部长助理 加拿大驻华大使 易小准 柯杰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