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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28
【法规编号】 14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安哥拉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两国经贸合作特殊安排的框架协议


  为了进一步巩固两国友好关系,全面开拓双边经贸合作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安哥拉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安方欢迎中国公司和企业参与投标和实施安哥拉境内的工程承包项目,并将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确定承揽项目的中国公司和企业。
  
  第二条 
  
  安方拟邀请中国公司和企业参与以下重点合作领域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
  
  (二)资源开发;
  
  (三)工业和农业;
  
  (四)安方优先发展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中方鼓励中国金融机构为中国企业在安实施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向安方提供适当的出口信用额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与安方商签有关协议。中方并将鼓励、推荐和支持有信誉、有实力的中国公司和企业积极参与投标和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的工程承包项目。
  
  第四条 
  
  除安政府保证支付义务以外,安方将用石油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收入偿还中国公司和企业承建上述第二条所列项目的贷款(在出口信用额度以内)。
  
  双方将指定石油公司和金融机构分别商签石油供应合同、贷款协议和担保总协议。
  
  第五条 
  
  安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以后,本协议到期。如一方提出并经另一方确认,双方可继续商签第二期关于经贸合作特殊安排的框架协议。
  
  第六条 
  
  安方将根据优先次序确定适用于本协议的签约项目,并应将有关项目清单及时通报中方确认,以使双方共同掌握有关情况,保证项目总金额不超出安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还贷金额。
  
  第七条 
  
  双方同意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推动、落实、检查本框架协议的实施情况。双方指定的官员将共同担任联合工作小组的负责人。
  
  联合工作小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如一方书面提出并经另一方确认,联合工作小组可临时举行会议。
  
  第八条 本框架协议于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英文、葡文和中文书就。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安哥拉共和国财政部
  
  代表                       代表
  
  魏建国                      德莫赖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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