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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新加坡高级官员访华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中方”)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新方”,“中方”与“新方”以下合并简称“双方”),
  
  忆及时任中国国家副主席胡锦涛与新加坡共和国总理吴作栋于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举行会谈时,双方一致同意成立“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负责指导落实“四点倡议”,以促进双边合作的发展;
  
  希进一步加强两国在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领域的合作;
  
  达成以下谅解:
  
  一、新加坡高级官员访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通过安排新加坡官员代表团访华,进一步加强中新两国官员之间的了解与合作。本项目包括新加坡“常任秘书赴华培训计划”、“副常任秘书赴华培训计划”、“高级官员赴华学习考察计划”及新加坡其他代表团的访华计划。在本项目下,每年至多可有两个新加坡代表团访华。
  
  二、中方负责本项目下新加坡代表团访华的当地交通、参观及医疗费用。新方负责国际旅费、食宿及日常开支。
  
  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四、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届时双方可就是否延期进行探讨。任何一方可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
  
  上述条款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就本备忘录内容所达成的谅解。
  
  本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中国签署,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          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代表
  
  王毅副部长                 陈振忠常任秘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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