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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互利合作关系,
  
  为落实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二○○二年访问新加坡时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
  
  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
  
  第二条 
  
  “联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两国在高科技、中国西部开发、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人才交流与培训四个重点领域的合作,并对中新合作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规划。
  
  第三条 
  
  “联委会”将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指导下开展工作。“联委会”由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与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共同担任主席。中方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新方外交部、贸易及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担任“联委会”委员。
  
  第四条 
  
  “联委会”会议可结合两主席互访在中国或新加坡举行。会议由“联委会”主席共同主持,并由两国外交部负责筹办。
  
  第五条 
  
  中新两国现有合作机制继续在原有架构和安排下运作。
  
  第六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除非任何一方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或修订。经双方同意修改或修订的内容,将自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部兼贸工部政务部长
  
  王毅(签字)                  林双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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