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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和北京建筑新使馆的施工条件协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方”)(以下合并称为“双方”)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相互提供房地产供两国使用的协定》(以下简称“《一九九一年协定》”);
  
  鉴于双方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一九九五年谅解备忘录》”);
  
  鉴于双方二○○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华盛顿特区、北京及广州提供地皮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二○○○年谅解备忘录》”);
  
  鉴于美方业已根据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于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北京亮马河使馆区地皮的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亮马河地皮协议》”)取得其新使馆馆舍所占场地(以下简称“亮马河场地”)的使用权;
  
  鉴于中方业已根据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于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华盛顿国际使馆中心地皮的使用协议》(以下简称“《ICC地皮协议》”)取得其新使馆馆舍所占场地(以下简称“ICC场地”)的使用权;
  
  鉴于美方有意在亮马河场地上建筑其新使馆馆舍(以下简称“美方项目”),而中方亦有意在ICC场地上建筑其新使馆馆舍(以下简称“中方项目”);
  
  鉴于双方乃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维约》”)所享有的特权、豁免和承担的义务而订立本协议;
  
  双方特此同意,根据对等互惠原则,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的建筑施工条件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适用性
  
  一、本协议中从事建筑施工的一方(中方或美方)称为“建筑施工方”,建筑工程所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称为“东道国”。
  
  二、东道国和建筑施工方与中方项目和美方项目相关的所有活动均受本协议制约。
  
  第二条  规划资料和设计资料
  
  一、双方业已相互提供可获得的适用规划资料及设计资料。在本协议中,“规划资料”系指建筑施工方规划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方面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市政、地役权和勘查的信息。“设计资料”系指影响到建筑施工方设计的东道国规定和要求。
  
  二、如建筑施工方要求获得更多的设计和规划资料,东道国须在得到建筑施工方的书面请求后及时提供可获得的资料。
  
  三、建筑施工方有权自费在任何时候(包括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移交场地之前)制定其自己有关施工场地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形、水文、环境、地界或市政设施测量或详细的地下岩土勘探计划。
  
  第三条  临时和永久市政及服务
  
  一、东道国须确保建筑施工方为满足其新使馆场地和附属场地的需要而确定为必备的市政管线和服务的规格及类别现成可得(如所要求的通讯为东道国在技术上具备和可行),其费用由东道国承担。美方临时和永久要求的清单见《附件A》。中方有关临时和永久要求的类别与美方相同。具体要求和技术参数待中方项目设计完成后向美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东道国须确保所有市政和服务的入户干线的现成可得、可靠及顺畅运行的状态,其费用由东道国承担。这些入户干线须铺设到建筑施工方项目场地边缘线或边缘线附近,但不得延伸进边缘线。
  
  三、新使馆馆舍场地和附属场地的临时市政和服务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十日内给予提供。
  
  四、建筑施工方须负责入户干线和其本方接口点的连接,费用由建筑施工方承担。建筑施工方连接和接口点的位置及设计须经双方谈判协调确定。
  
  五、双方均可检查接口点的市政设施,但东道国不得进入建筑施工方场地进行任何检查。
  
  六、市政和服务的使用费由建筑施工方按公开的费率支付,此费率不得高于对其它外交使团征收的费率标准。
  
  七、东道国不得对建筑施工方选择够资质的东道国市政和服务提供商施加限制。
  
  八、应建筑施工方的要求,东道国须从建筑施工方项目场地拆除所有仍可运作的市政和服务地下管线(或将其改道),费用由东道国承担。此工作须于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移交项目场地时间以前完成。
  
  九、建筑施工方通讯设备的设置和使用须按照《维约》和东道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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