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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1、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2、38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16家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 1.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6.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0.东风汽车公司 1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2.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3.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4.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5.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6.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38家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 1.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5.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6.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7.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8.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9.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10.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13.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5.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1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7.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8.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9.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20.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21.中国唱片总公司 22.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25.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26.珠海振戎公司 27.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8.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29.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30.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1.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32.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33.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34.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35.沈阳化工研究院 36.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37.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38.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