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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30
【实施时间】 2003-10-30
【法规编号】 14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关于建立中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磋商机制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韩国外交通商部(以下称“双方”),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领导人于2003年7月7日在北京举行的峰会上达成的共识,
  
  重申愿意促进两国贸易发展,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及环境,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的马拉喀什议定书的
  附件1A《实施技术贸易措施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称“TBT和SPS协定”),
  
  希望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下加强两国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合作,
  
  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和TBT和SPS协定促进两国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1.双方将建立高层磋商机制(副部长以上)。依照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双方将邀请有关部门的官员就双方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领域的总体合作方针、有关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商讨。
  
  2.在本条第一款建立的磋商机制框架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将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汉城举行。
  
  第三条 
  
  1.双方及时相互通报两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信息,本国国内的疫病流行和/或检疫措施。
  
  2.及时交流各方提出的关心事项。
  
  3.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问题。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交流与沟通:
  
  (a)及时互相通报有关的法律法规、两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新要求和通关新要求,
  
  (b)开展技术交流,组织相关的培训或研讨。
  
  第五条 
  
  双方可在磋商机制下设立工作组开展具体领域的工作,工作组的设立由双方根据备忘录精神协商确定。
  
  第六条 
  
  1.举行本备忘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会议时,由会议主办方承担会场、准备会议资料和其它主办会议相关的费用。
  
  2.另外一方应承担自己参加会议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旅费和住宿。
  
  第七条 
  
  双方如在执行本备忘录中出现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备忘录不影响各国所承担的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1.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直保持有效。
  
  2.任何一方可以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三年十月三十日在汉城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发生歧义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外交通商部
  
  李长江                      尹永宽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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