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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0-24
【实施时间】 2003-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食品安全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
  
  认识到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致力于为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组织和管理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的科学技术研究是科学技术部负责的
  重要领域之一。
  
  二、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依法成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制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生产及进口到该两国销售的食品标准。
  
  第二条  目的
  
  一、本谅解备忘录为双方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确定食品安全和标准领域的具体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提供框架。
  
  二、本谅解备忘录目的如下:
  
  (一)使双方了解彼此有关法规要求及操作程序;
  
  (二)通过了解对方有关科学技术法规要求及操作程序,帮助双方官员提高专业能力;
  
  (三)在双方之间建立科学技术合作关系框架。
  
  第三条  合作领域
  
  一、双方将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两国间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双方合作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标准开发、鉴定设计及实施、风险评估结果及方法等方面交换信息;
  
  (二)在研究和科学风险评估方面合作并交换信息;
  
  (三)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领域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的工作交换信息;
  
  (四)双方专家及管理人员互访;
  
  (五)双方共同决定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合作活动及经费
  
  一、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将建立年度能力建设计划,包括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的条款,并就这些计划达成单独安排或制定年度行动计划。
  
  二、双方将共同或各自寻求经费,以推动计划开展或正在开展的培训和能力建设计划以及其它合作计划的实施。
  
  三、双方将就具体项目的资助机制提前逐项商定。
  
  第五条  联络人
  
  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实施,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联络人,促进并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调。如联络人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六条  磋商
  
  对于本谅解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双方将通过友好磋商予以解决。
  
  第七条  修订及终止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生效。
  
  二、双方将通过书面磋商,必要的时候召开会议,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任何一方欲终止本谅解备忘录,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四、本谅解备忘录一旦终止,其条款将继续适用于在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启动的一切未完成的合作项目。
  
  经授权,下列代表已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
  
  代表                                       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老年事务部长
  
  武韬                                      朱莉·毕晓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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